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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卖血罪的认定四要件
1、侵犯的客体: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方面:故意
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强迫卖血罪定罪量刑法律依据
1、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