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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广义的航空法。
狭义的航空法,专指航空法典,如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美国的《1958年联邦航空法》、俄罗斯《联邦航空法》、英国《民用航空法》等。
此外,国际法视角看,航空法又专指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一系列条约体系构成的“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
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欧洲学者以及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独立性
创制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没有的新的规则:航空登记国管辖权、降落地国管辖权、罪犯发现地国的准普遍管辖权。推动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
公法与私法
内容涉及国家主权、航空管理等公法内容;也涉及财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