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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前者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后者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后者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
5.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具有“中立性”,;而后者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6.方式不同。前者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后者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如下: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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